2025【证券从业】数值事件
专项一、人数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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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为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1)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 (2)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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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会员监事不得少于2名,职工监事不得少于2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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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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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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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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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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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专项二、百分比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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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创业板全面向科创板靠拢,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并且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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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基金的境外投资需遵循一定投资比例限制,包括:
- (1)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2)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3)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 (4) 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5)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 (6)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7)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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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 (2) 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 (3)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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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规定,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三点规定:
- (1)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 (2)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