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备案如何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具备舆论属性
判断互联网产品是否具备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需要结合《具备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法规及实际功能、用户规模、信息传播方式等综合因素判定。
一、舆论属性判断标准
(1)服务功能与形式
信息交互功能:若产品具备评论、留言、点赞、分享等信息交互功能,能让用户之间进行观点交流和信息传播,就可能具有舆论属性。
公众舆论表达渠道:产品若为公众提供了专门的舆论表达渠道,如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附设相应功能,就可能引发公众讨论和舆论形成。
(2)内容特征与影响力
内容性质:产品传播的内容若涉及社会热点、公共事务、政治、经济、文化等敏感或广受关注的领域,易引发公众讨论和舆论。
内容影响力:产品输出的内容若能对公众的认知、态度和行为产生影响,如改变公众对某一事件的看法,或促使公众采取某种行动,就具有舆论属性。
(3)传播能力与扩散机制
传播速度:产品信息传播速度快,能在短时间内广泛传播,就有更大可能形成舆论。如一些社交平台上的信息可通过用户分享、转发等迅速扩散。
扩散范围:产品信息传播范围广,能跨越地域、群体等限制,易形成大规模的舆论。如一些全球性的社交媒体平台,信息可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用户间传播。
(4)用户规模与受众特征
用户数量:产品用户规模较大,覆盖范围广,能触及大量不特定公众,其传播信息和形成舆论的能力相对较强。例如,拥有数亿用户的大型社交平台或资讯平台,一条信息可能迅速传播并引发广泛讨论。
受众类型:若产品受众为特定群体,如专业领域的小众平台,信息传播和舆论形成的范围相对有限;若面向普通大众,且用户群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就更易产生舆论。
二、社会动员能力的判断标准
组织与协调功能:产品是否支持用户发起或参与线上/线下活动,是否具备群组管理、活动报名、位置共享等工具性功能。
即时性与扩散性:信息能否通过产品快速触达大规模用户,是否支持直播、实时弹幕等即时互动形式,可能引发群体情绪共振。
三、算法技术类型判断
生成合成类算法: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产品,如能生成新闻报道、评论文章等文本内容的算法,可能影响公众对特定事件的看法,具有舆论属性。
个性化推送类算法:通过分析用户属性数据或行为数据实现信息个性化分发的算法,若用于新闻资讯、社交媒体等领域,根据用户兴趣推送特定内容,可能会影响用户对不同事件的关注度,进而影响舆论走向。
排序精选类算法:以客观或主观因素为依据设置、调整网络信息内容排列顺序的算法,如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排序、平台的热搜或精选内容管理等,能决定信息的呈现顺序和曝光度,影响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度,具备舆论属性。
四、不具备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需要做算法备案吗?
不具备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也是需要做算法备案的。
相关规定要求: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在中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无论是大模型还是产品,只要是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都需要进行算法备案。该规定并未将不具备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排除在备案范围之外
全面监管需求:算法技术的应用广泛且复杂,即使某些算法在当前可能不具备明显的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应用场景的变化或用户规模的扩大等,其潜在风险也可能发生变化。要求全面备案有助于监管部门对所有算法推荐服务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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